交通意外賠償

貨車與的士相撞

的士小巴司機交通意外

全職自僱的士司機沿二線行駛,第二被告人駕駛輕型貨車沿相同方向三線行駛。駛到十字路口,當交通燈號轉為綠燈開車時,被對方駕駛輕型貨車從右方撞向的士右邊車身近車頭位置,令車頭泵把鬆脫掉下,的士司機當時感到頸痛及背痛。

醫院急症室醫生發現他的頸部及下背部位置有疼痛,需要留院,佩戴頸圈及接受物理治療。由於頸部及下背部的痛楚持續,原告人到私家醫生醫務所求診。醫生診斷他扭傷頸部及背部,頸部及背部的活動能力因疼痛而受限。

由於頸部及背部仍然經常疼痛,無法自如轉動頸部駕駛,容易疲倦,下肢亦會間中感到麻痺,每次連續工作三至四小時,便須停下車輛稍作休息大約半小時,伸展頸部及身體,或自己稍作按摩頸部及背部。這個情況維持了最少24個月。

貨車與的士相撞,車頭泵把鬆脫掉下,感到頸痛及背痛;考慮過原告人的傷勢和所蒙受的痛楚、其後接受的治療,及整體情況,並有關之案例後,賠償評定為港幣 $150,000

賠償金額總結

(1)痛楚、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$150,000
(2)審訊前的收入損失$200,870
(3)專項損害賠償$14,800
 合共$365,670

專項損害賠償

文件失誤無法顯示

被告人曾經就私家醫生醫務所發出的單據作出質疑,因為《損害賠償評估文件冊》內單據副本日期是「10/8/20」,看似為2020年發出。最後,原告人代表律師呈遞該單據的正本,其日期應是「10/8/2017」,只是影印失誤無法顯示「17」的數字。其實,被告人在《回答書》已經提出這一點,若原告人代表律師認真檢查所披露的文件副本,不會在《損害賠償評估文件冊》重覆該影印失誤。考慮過原告人傷勢、醫療報告,和提出的有關單據,法官認為醫療費用、交通費用和維修費都合理,如數批準。

審訊前收入損失

的士司機收入爭議

第一個爭議點是,到底原告人每日車資收入平均金額是否可信。原告人在庭上作供時,進一步解釋,意外前他每日大約接載5-6個客次由市區往機場,因為在機場排隊等客時間較長,回程時她不會在機場接客,反而到東涌一帶等客。有時如果市區有要求,便會空車出市區再接客。被告人質疑,原告人每日根本不能做5-6個機場客次那麼多,時間亦不容許。本席接納原告人律師的陳詞,認為被告人的質疑太籠統,畢竟每日平均車資收入只是一個平均數,每個客人上車地點,時間,路面情況,和周圍環境都不同,不能一概而論。

痛苦賠償

PSLA

  • 就痛楚、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,原告人在《經編正的損害賠償陳述書》列出的申索為港幣 $220,000。
  • 法官在考慮過原告人的傷勢和所蒙受的痛楚、其後接受的治療,及整體情況,並有關之案例後,認為原告人傷勢的嚴重程度低於以上援引的案件,但較接近另一案例,痛楚、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評定為港幣 $150,000。

利息及堂費

由法庭裁決

  • 痛楚、痛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,由傳訊令狀送達日期起計至判決日為止的利息,按年利率2% 計算。
  • 審前損失和其他專項損害賠償,由意外日期起計至判決日為止的利息,按判定利率的一半計算。
  • 法官作出暫准訟費命令:被告人須付原告人本評估的訟費,按區域法院基準評估;倘若與訟各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,須交由法庭評估。
  • 除非在判決後14天內,有更改上述暫准命令的申請,否則暫准命令成為絕對命令。

如果我無報警,仲可唔可以申請工傷?

可以,但要有醫療證明及盡快向僱主報告事件,並填寫工傷表格通知勞工處。報警並非必須條件,但有完整紀錄會更有利於日後申索。

僱主話「唔好報工傷」,叫我請普通病假?

這做法屬違法行為。工傷與普通病假有明顯區別,工傷應由僱主申報並根據《僱員補償條例》處理。你應保留對話紀錄,並考慮向勞工處或律師尋求協助。

如果我係外判公司員工,都有補償嗎?

有。只要你屬於受僱人士,即使僱主是外判公司,仍受《僱員補償條例》保障。如有懷疑僱傭關係,可向勞工處查詢或求助。”

索償和解 交通意外 工傷 他人疏忽

評估案件

意外的具體情況、損失程度、法律責任,作出合理建議

擅長談判

經驗豐富與保險公司/僱主談判,為市民爭取最大權益

專業經驗

確保所有和解條款符合法律要求,提供意見進一步談判或採取法律行動

和解抑或索償 必須依足程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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