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傷索償律師

保健中心按摩技師
法庭判僱主總賠償金額
- 原告人林建光先生對被告人康惠有限公司提出人身傷害賠償申索。相關事故發生於2009年12月16日下午4時左右,地點位於中環廣場第六期二樓A舖。當時,原告人在被告人經營的康源保健中心任職按摩技師。當原告人在按摩技師休息室的雜物架取用按摩油時,休息室的大門突然被另一位按摩技師用腳踢開,導致原告人背部左下方被門鎖把手猛烈撞擊。
- 雙方於2012年4月24日同意法庭裁定,被告人需對原告人負上法律責任。本次審訊僅就賠償金額進行裁定。
- 原告人在開案陳詞中提出的賠償金額如下:
- 疼痛、痛苦及喪失生活便利:300,000元
- 審訊前收入及強積金損失:137,970元
- 未來收入及強積金損失:302,400元
- 失去賺取收入能力的損失:100,000元
- 總金額:840,370元

背部受傷 持續就醫
意外發生經過
在保健中心工作的按摩技師,因同事踢門導致背部遭撞擊,受傷後聲稱長期疼痛並失去工作能力。
- 原告人在事故發生時為42歲,教育程度為中學一年級。事故發生後,原告人感到背部左下方疼痛,但仍繼續工作至下班。次日返回工作後,因疼痛加劇,原告人於6月23日向跌打醫生求診,並獲醫囑需休息兩日。
- 事發後,原告人持續就醫,並於2024年1月29日因疼痛加劇召喚救護車前往醫院接受治療。出院後,原告人轉介至骨科門診及康復中心接受治療。
- 雙方同意原告人在事故發生前的月收入為8,000元,並確認他在事故後收到的5,305元工資需從申索金額中扣除。
工傷賠償爭議
工傷對未來收入的影響
儘管被告承認對事故負責,雙方在賠償金額上存在嚴重分歧,法庭聚焦原告所述傷勢及其對未來收入的影響。法庭需裁定以下事項:
- 疼痛、痛苦及喪失生活便利的適當賠償金額
- 原告人審訊前收入及強積金損失的適當金額
- 原告人是否有未來收入及強積金損失
- 原告人是否喪失賺取收入能力。
工傷賠償準則
證據與法庭審查
法庭詳細審閱醫療專家報告,發現原告的證詞與醫療記錄存在多處矛盾和不一致,對賠償金額進行適當調整。在本案中,法庭依據以下原則作出裁定:
- 誠信與證據一致性:法庭對原告人的證詞進行評估,特別考慮證詞的前後一致性及與醫療報告的吻合程度。
- 醫療專家證詞的影響力:法庭根據醫療專家報告的內容,判斷傷情是否與事故直接相關,並考慮合理的康復時間。
- 賠償金額的合理性:法庭依據法例及類似案件的賠償標準,對疼痛及收入損失進行量化判定,確保金額的合理性與公平性。
- 勞動能力損失的考慮:法庭對原告人的職業能力進行評估,並依據醫療報告判斷原告人是否能夠繼續從事相應工作。
僱主賠償工傷20萬
法庭裁決與啟示
最終裁定被告需賠償逾20萬元。本案展示了在工傷索償案件中,誠實證供與醫療專家意見的關鍵作用,為類似案例提供重要參考。
根據上述準則,法庭判定原告人應獲得的賠償總額(未計利息)為:
- 疼痛、痛苦及喪失生活便利損失:100,000元
- 審訊前收入損失:55,295元
- 審訊前強積金損失:2,765元
- 未來收入損失:43,200元
- 未來強積金損失:2,160元
- 失去賺取收入能力:無
總計:203,420元
如果我無報警,仲可唔可以申請工傷?
答:可以,但要有醫療證明及盡快向僱主報告事件,並申報工傷表格。
僱主話「唔好報工傷」,叫我請普通病假?
答:僱主可能有違法,打工仔應拒絕並保留對話紀錄,向勞工處求助。
如果我係外判公司員工,都有補償嗎?
答:只要你係受僱於公司,即使經外判亦受《僱員補償條例》保障。
索償和解 全職兼職工傷 他人疏忽
評估案件
意外的具體情況、損失程度、法律責任,作出合理建議
擅長談判
經驗豐富與保險公司/僱主談判,為市民爭取最大權益
專業經驗
確保所有和解條款符合法律要求,提供意見進一步談判或採取法律行動
和解抑或索償 必須依足程序
免費諮詢
中立・獨立
免費諮詢時間
星期一至五 – 9:00 am to 5:30 pm
星期六及假日 – 休息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