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意外賠償
日薪外判僱員判傷
日薪地盤外判工判傷2%
受僱期間因工導致右手腕受傷,向判頭提出申索。經專科醫生診斷後,判斷為肌腱斷裂導致右手腕撕裂;職業治療進度報告顯示,診斷結果為腱50%斷裂,無神經與血管的損傷,骨骼也無損傷。手腕能夠活動,略有局限。右手腕長時間用力可能有些不適。由於手腕有餘痛,略微脆弱,外判工人因此次意外導致的損傷,喪失工作能力為2%(判傷百分比)。基於被告人未有按命令在期限前提出文件清單、證人陳述書、及就經編正損害賠償書所作出的回答,被視為放棄援引任何文件為證據。
賠償金額總結
港幣(元) | ||
(1) | 痛苦損失 | 100,000 |
(2) | 審訊前的經濟損失 | 0 |
(3) | 審訊後的經濟損失 | 0 |
(4) | 特別損害 | 420 |
100,420 |
專項損害賠償
食療費沒有單據不獲准賠償
就交通費而言原告人提供了14張醫院覆診便條,平均每次來回覆診交通費30元計算,總交通費為港幣420元(30 x 14)。就食療費用而言,原告人只依賴個人陳述總共花了港幣1,000元。因此特別損害的總申索金額為港幣1,420元。法官接納原告人港幣420元交通費的申索。就食療方面,原告人完全沒有提出證據,法官不接納,就這項申索,法官評估為港幣420元。
審訊前收入損失
判處不獲得任何賠償
法官聽取過原告人作供,認為不是誠實證人,不接納他每月賺取港幣12,500元的說法。大律師指,根據被告人證供,他從做裝修工人所獲得日薪港幣500元,因今次意外原告人已獲得102日病假,專家報告亦確定這些病假是合適的;由於法官不接納申索人在收入的證供,雖然獲發病假,最終判處不作任何賠償。
審訊後經濟損失
判處不獲任何賠償
原告人要求以十二個月收入作為計算基礎,以反映他因工傷在勞動市場損失了原來的競爭能力,即港幣150,000元(12,500元 x 12個月),其後,大律師提議每月平均開工為十八天,以港幣五百元一天計,則應得港幣108,000元;法官認為以十二個月為計算基礎是過高,但無論如何,基於與前段的理由,對這項申索亦不作賠償。
痛苦賠償・PSLA
參考過往相關案例
由骨骼肌肉系統腫瘤專科作出醫療評估報告,由於右手腕有餘痛,略微脆弱,原告人有2%的損傷,喪失工作能力亦為2%。大律師指原告人的尺側腕屈肌腱斷裂導致右手腕撕裂,就痛苦損失的申索,合適的金額應該是港幣180,000元;參考過相關的案例,法官認為與一宗2010年區法院的一宗案件最為接近,不過該案中,原告人的傷勢及後遺症更為嚴重,因此,法官裁定在這項目下的賠償為港幣100,000元。
工傷索償法律援助
- 什麼是法律援助?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旨在為“夾心階層”人士提供法律援助。如你的財務資源超出普通法律援助計劃規定的上限,但又不超過某一金額,便可根據這項計劃提出申請。了解更多
- 法律援助需要符合什麼資格?必須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:
- - 經濟審查-你的財務資源必須超過港幣440,800元但不多於港幣2,204,030元。
- - 案情審查-你須具備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。
- 法律援助適用於哪些案範圍?根據《僱員補償條例》提出的申索,索償額則沒有規定。亦包括其他一般人身傷亡索償,或因醫療、牙科或法律專業疏忽而提出的申索,有關申索很可能超過75,000元。了解更多
- 申請法律援助被拒怎麼辦?法援申請被拒(例如法援處以「不具合理理據為理由」),你有權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。了解更多
索償和解 全職兼職工傷 他人疏忽
評估案件
意外的具體情況、損失程度、法律責任,作出合理建議
擅長談判
經驗豐富與保險公司/僱主談判,為市民爭取最大權益
專業經驗
確保所有和解條款符合法律要求,提供意見進一步談判或採取法律行動
和解抑或索償 必須依足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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